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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爱康医院因违规收费被没收违法所得62389.25元

2026-04-08 05:15 来源:旺达屋 点击:

黄石市爱康医院因违规收费被没收违法所得62389.25元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黄石市爱康医院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389.25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05628K

住所(住址):黄石市颐阳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4年2月23日,根据《关于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1.对就诊病人多计收急诊观察床位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对“单胎顺产接生”病人收取胎心监测费用;3.串换收费单位,提高收取眼底照相收费标准。2024年2月26日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2024年2月28日《关于松滋市人民医院等23家医院评审结果的公示》文件显示,黄石爱康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经查,当事人门诊部自2022年1月-2023年6月期间,重复多收急诊观察床位费1144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9020元。按照《201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黄石市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数据库》等相关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急诊监护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包含了“监护、床位、诊查、护理”等项目,三级甲等医院急诊床位费最高为10元/日,当事人按照13元/日收取,自2022年1月-2023年6月期间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5180.25元。

另查明,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单胎顺产接生”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已包含“胎心监测”服务项目。当事人自2022年1月-2023年6月期间,向患者收取“单胎顺产接生”服务费用后,又重复收取“胎心监测”304次计7600元。当事人住院部在收取眼底照相费用时,以“个”为计价单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眼底照相项目以“次”为服务收费单位。自2022年1月-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串换计多记755次29445元。上述收费行为共涉及违规收费62389.25元。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款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7日在院内公示栏进行公示退款,公示期间无人申请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6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知》。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的书证;

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依法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的书证;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资格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报告》文书1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事实、经过的书证;

6.当事人2022年1月-2023年6月期间对就诊病人多计收急诊观察床位费明细表3页、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明细表29页,对单胎顺产接生病人收取胎心监测费用明细表10页、超标准收取急诊床位费明细表83页;串换收费单位提高收取眼底照相收费标准费用明细表24页。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书证;

7.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2024年2月28日《关于松滋市人民医院等23家医院评审结果的公示》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三级甲等医院;

8.《责令退款通知书》(黄市监责退〔2024〕4号)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款项,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9.当事人退款说明1份、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退款情况的书证。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立即积极自查,提供相关收费明细表,并进行公示退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2389.25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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