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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事典》99:不做二次消防验收

2026-01-09 23:28 来源:旺达屋 点击:

《偷工减料事典》99:不做二次消防验收

【关键词:不做二次消防验收】

1.消防验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建设工程按照审核合格的消防图纸设计,由消防机构组织的的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是谓消防验收:

其一,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进行消防备案登记: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将所有施工图报送消防部门审查备案,所有专业竣工图都要符合消防报审的要求,由消防部门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未取得该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当属擅自开工。

其二,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在清水房住宅工程竣工后,需经一次消防验收后备案;而在精装房*(住宅或商服)则还须经二次消防验收备案。

一次消防验收:

一次消防验收的验收对象主要是指对清水房,出于对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消防验收,并经消防验收综合评定后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这个对清水房的消防验收过程,一般称为一次消防验收。

二次消防验收:

二次消防是指主体建筑(清水房),在实施精装房装修时先要进行二次消防申报。即在清水房竣工一次消防(清水房)验收后,将装修设计施工图报消防机构审核。

俟装修工程竣工后,还要进行二次消防验收。在精装房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向消防机构提出装修工程竣工消防申请,经消防验收复查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书,该开发住宅才可投入使用。

2.可在凤凰国际小区,该开发商给出的事实却是消防不验收。

一是,该开发商该装修工程并未进行二次消防验收:

完全黑着来的装修工程,装修施工图既未报消防部门审查,也就根本不可能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详细论证见装修工程部分)。

二是,商服用房未取得消防许可证。

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该开发商开发的全部商服用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就擅自强行交付使用。

三是,对竣工图做出“重大修改”但并不在一次消防验收中对此作出标注。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应向消防机构报送纸质竣工图纸,微缩目录、胶卷和凭证等等施工技术资料。尤其是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蓝图,把发生变化的部位用引注或说明描述完整,也可以在变化部位文字引述为在某某时间、按某某要求修改,见某某编号变更单,如果因设计改动较大。竣工图图无法用文字或引注明白,又因是设计和甲方更改的可以要求设计或甲方出图,不管谁出图施工单位要盖竣工图章。可事实是该开发商所谓竣工图,对作出的“重大修改”设计,并未在其所谓竣工图作出任何标注与说明。

四是,违反消防验收程序:

申报消防验收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对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一式两份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验意见。

可该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竣工图,并加盖管网施工单位的竣工章,或自来水公司供水消防水源的确认章;消防电源竣工资料,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电方案,并加盖电力施工单位的竣工章等相关资料。

五是,没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

该装修工程根本就未有施工监理,又何来施工监理报告。

装修设计审核,重在于确定平面布局与功能设置要符合消防规范。

装修工程二次消防报建图,包括楼层全层平面建筑布置图、天花图、电路图、喷淋布置图、烟感布置图、防排烟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平面图及消防设计说明等,设计图要出于有消防资质设计院,并加盖消设计院和注册建筑师章。

而这些,在该开发商的所谓装修工程也是统统没有。

六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工程应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工程概况的汇报材料,并在汇报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表》的自验情况及单位签字一栏上必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负责人要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申请验收单位应将报送的图纸、资料(以A4纸)装订成册。

而这些最基本的要求不仅残缺不全。尤其是消防喷淋系统对地下车库完全适用,可该开发商的所谓资料也是统统没有。

3.作者观点:

一是,完全有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设工程工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也完全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上述法律为国家强制,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但该开发商偏偏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更何况不按照法规要求,业主从未见过“房屋交付验收清单”的证明文件,只以房屋交接记录表来糊弄事,而强行交房。由此,应依法认定未交付,即便业主入住了,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是未经消防验收岂能核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备案,是指在该开发项目工程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还必须经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和城建档案馆等部门进行分项验收,俟全部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一项综合性验收,需要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才能到备案登记。换言之,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是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而该商品房,未经消防验收,也就根本不具备不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的前提与必要条件。